【以案说法】关于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你知道多少?-大学生贷款平台有多少

常见问题 阅读 60 2025-12-24 21:21:47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兴起,各个网络借贷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

当今社会,大学生有着强烈的消费欲望,追求潮流,崇尚时尚,

超前消费甚至过度消费,

一些贷款机构看到了大学生这一巨大的潜在市场,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把触角伸向了校园,成为了人们热议的校园网络借贷。

一些大学生自我约束能力差,通过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购买手机、电脑等大额物品

造成过度消费

,由于他们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无法按时还款造成欠款,最后还款的压力又给到了家长身上。

与此同时,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

对借款人资质审核较低

,并在大学生申请借款时

降低门槛,简化流程,极大地增加了违约风险。

由于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制以及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造成了暴力催款、高利贷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有的大学生因为

受到暴力催债,无力还款,最终跳楼自杀

导致一系列的社会悲剧,引起人们的广泛热议。

因此,小编基于法律专业知识,通过案例分析,梳理相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对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案情简介

近年来,校园网络借贷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屡见不鲜,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谈论的话题之一。

2016 年 3 月 9 日在山东青岛市,一名大学生从宾馆八楼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案发当事人是河南省郑州市,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2014 级在校学生郑德幸。

2014 年 9 月郑德幸经过自己多年的努力考入河南牧业经济学院,通过参加竞选成为

班长

。在老师和同学的眼中他是一个努力、踏实、勤奋、上进的

好学生

、好班长、好同学,是一个

值得大家信赖和尊敬

的人。

但是一次借贷风波使他的生活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他的一生。2014 年开始,郑德幸迷上了

赌球

作为班长,他以班长的便利身份,开始冒用或借用班里同学身份证信息,从闪银咻咻贷、名校贷、趣分期等多家金融机构服务平台,办理了校园网络借贷,

借款额近 60 万元

,最后却无力偿还。

这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名义上以

审核便利、放款迅速

为由,各自宣扬,实际上却在借款利息、借款金额上做文章。

案件中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贷款方存在部分问题。例如:名校贷平台成立于 2013 年,是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开发及营运的。

专为中国在校大学生推出

信用借款服务,是一家规模大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在行业内有着贷款易、利息低、审核强、到账快四大特点。

但是贷款方对于本案当事人郑德幸

以“咨询费”的名义扣除其借款金额 20%

,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和名义合同上的金额不符,贷款方的这一行为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

闪银咻咻贷平台,隶属于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校园网络借贷平台,2013 年 11 月成立,以

门槛低、速度快、额度高

作为其贷款特点。

2016 年 4 月 29 日播出的《今日说法——郑德幸之死》节目中记者对该平台进行采访,对该平台向借款人郑德幸发出的

暴力催债

信息进行询问,该平台工作人员

以公司电话是串联为由,回避了记者的提问。

随后小编在搜索该平台时,却发现

该平台已经改名为闪银奇异

,该平台的暴力催款对案件当事人郑德幸的心理产生影响,造成了心里阴影。

案件发生后,《今日说法——郑德幸之死》节目中记者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从采访中了解到,当地政府、金融机构和高校等监管部门,

没有对学生的借款行为第一时间知悉

河南银监会缺乏对这一案件进行核查,教育部门和学校没有及时对学生进行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引导。

学校也没有对校园内张贴的违规校园网络借贷广告及时清除,直到今日说法对这一案件进行报道,这一案件才进入大众的视野。

案例中反映的问题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案件中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分别是

贷款方、借款方和监管方

,只有从这几方面入手,理清楚这些方面的法律问题,才能搞清楚校园网络借贷乱象的原因所在。

在本案中,校园网络借贷这一新型模式以其

借贷便捷、放款迅速

为郑德幸提供了便利条件。然而作为贷款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资质审核存在问题。闪银咻咻贷《服务与隐私协议》中

对于借款人的年龄规定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贷款方对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与名义借款金额不符,名校贷向借款人收取借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咨询费。

另一方面,

违约金费率规定及收取存在问题。

名校贷对逾期的借款人会收取当期还款的罚息,以及逾期违约金,这些计算起来已经接近于甚至超过高利贷的利率,违背了国家相关规定。

作为监管方,当地政府、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缺乏对于校园网络借贷的监管,以及对学生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教育。

目前我国只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针对校园网络借贷的规定。

银监会、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于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违规行为缺乏监管,同时,学校对于校园内张贴的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小广告没有及时清理,对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教育还不到位。同时,在

央行征信共享体系上

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作为借款方,郑德幸缺乏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充分认识,冒用同学的身份信息向上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借贷,也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他的问题。

小编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是当前校园网络借贷事件的首要举措,也是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以上几方面的法律问题才能对校园网络借贷问题的发生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

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由于校园不良网络借贷事件,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作为贷款方,受到了广大社会媒体和人们的热议,大部分人对校园网络借贷的存在持

批判

态度。

认为校园网络借贷的不规范不合理,导致一系列事件和悲剧的发生。通过对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问题分析,

研究借贷双方的权利要求、资质准入和监管部门的职责

,有助于校园网络借贷的良好发展。

目前从立法方面来讲,我国

尚未颁布

关于校园网络借贷的具体法律法规,但是介于校园网络借贷也属于网络借贷的类型之一,因此,关于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规范也适用于校园网络借贷。

贷款方法律问题分析

目前校园网络借贷案件频发,屡见不鲜,

在借、贷双方中,贷款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多数校园网络借贷平台给借款方放贷

毫无界限

,因此校园网络借贷贷款方法律问题分析决定了在本案中,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资质审核规定模糊。

小编认为,本案中郑德幸虽然已经21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于借款人的年龄规定,但是《闪银奇异服务与隐私协议》中对于借款人的年龄规定明显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悖。

目前有些大学生还未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贷款方对于借款人的资格并没有严格把关,详细审核,同时规定的也比较模糊不清。仅仅以盈利为目的,以占据市场份额为抓手。

忽视了本应该严格把关的借款人资质审核,没有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却

把部分未成年的大学生纳入到校园网络借贷这一平台

,给这些初出茅庐的大学生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另一方面,作为借款的大学生,有些是刚刚从高中升入大学,尚未满18岁,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其自身来讲不应该介入到这种校园网络借贷的平台之上。

但是有些大学生缺乏对校园网络借贷的认识,他们也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去偿还借款金额,同时,对于未能按期还款的后果,仍然没有清晰地认识和准确的定位。

参与到其中却不知逾期还款的严重后果,产生不能按期还款而产生高额的贷款利息导致悲剧的发生。

当前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问题频繁,这和

贷款方

对于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不到位,也有很重要的关系,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

缺乏诚实守信、缺少风险承担和没有职责承担

,例如没有向网贷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地个人身份信息。

出借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能否承担借款后出现本息损失的情况等。在这些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对于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没有严格遵守,甚至明知故犯,这样的违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案当事人郑德幸在名校贷这一校园网络借贷平台中借款时,该平台以“咨询费”为由,暂时扣除郑德幸名义借款金额的 20%,平台暂扣的“咨询费”要

等郑德幸将贷款还清才会打给他

而实际郑德幸只获取了需要借款金额的 80%,然而郑德幸需要支付的利息,却是以名义借款金额计算的,这明显损害了借款人郑德幸的合法权益。

小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

借款人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要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金额同时计算利息。名校贷平台预先扣除20%的“咨询费”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利息,但是在实际上,名校贷却违规扣除了。

名校贷平台先将“咨询费”予以扣留,这样

使自身风险下降

,但是却损害了借款人郑德幸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案当事人郑德幸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这样的款项规定他并不知晓。

因此,他对于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毫无所知。然而名校贷平台,实际上却以“咨询费”费用的名义扣除一定比例的借款,向大学生提供的贷款少于真正的借款额。

同时,向借款大学生收取的利息却是按照名义上的贷款额收取的,这一做法变相的钻了法律的空子,欺骗了借款人,

使得借贷利息名降实增

,增加了校园不良网络贷款的概率。

同时也是对于国家法律条文及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的逃脱,严重影响了校园网络借贷的良性发展。

在本案中,因为借款人郑德幸无法按时偿还向贷款方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所借金额,所以他需

要向校园网络借贷平台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在他向名校贷借款时,因为

逾期无法按时还款

,郑德幸不仅要支付违约金,还要支付名校贷平台制定的罚息。

名校贷平台对于逾期还款有如下规定:借款人在逾期30天以内,需要支付罚息和逾期服务费,分别为这一期还款金额的0.05%和0.1%。

当借款人逾期达到30天以上时,这两项费率就达到了0.1%和0.5%。按照这样的规定,作为借款方的郑德幸,

需要支付名校贷的违约金及罚息,每年达200%以上。

如果再加上之前被扣除的“咨询费”,那么借款人郑德幸所支付的罚息是他根本无力承担的。

然而,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各自规定,借款方和贷款方协商的利率

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方要求借款人按照协商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双方协商的年利率超过36%,那么

超过的部分利息无效

。借款人可以要求贷款方归还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那一部分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编认为,

超过24%低于36%的利息,在法律上是不给予保护的,

即使郑德幸向名校贷平台借款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郑德幸会按期支付名校贷平台超过24%利息的那一部分。

但是借款人郑德幸仍可以不向贷款方名校贷平台支付超出的那一部分,而这一部分则需要依靠郑德幸个人信用来制约。

监管部门法律问题分析

校园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方式,一种新兴的金融产业,属于网络借贷的模式之一,其中校园网络借贷监管部门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关于校园网络借贷监管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2015 年 7 月 18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联合了工信部、证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对外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新的监管原则,对于

网络借贷平台要依法、分类、适度、协同和创新并行。

2016 年,为了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小编认为,在本案中,诚然该《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作为网络借贷的监管主体,但是各个监管部门尚没有在职责上进行统一规定,

在各自职责上较为模糊

如果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校园不良网络借贷事件,具体到各个监管部门,依然没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约束和惩治违法的校园网络借贷平台。

因此就目前而言,公安机关、工业信息部门、各地银监会缺少一套针对校园不良网络借贷的职责统一的方法和措施,因此遇到这样的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无法针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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