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出售钢材未签订合同,买方拖欠货款,法院能否支持?-钢材贸易公司贷款

理财经验 阅读 184 2025-12-24 21:20:27

近日,乐东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张某因改造工程施工需要,向唐某购置钢材,唐某根据张某的要求将钢材送至指定的工地上,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唐某提供的《欠款单》、《送货单》上签名确定张某收到购置的钢材数量和钢材价款共计35万余元。之后,张某陆续向唐某支付了30万余元,尚欠付唐某货款5万余元,后唐某多次催促张某支付剩余货款但均未果,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乐东法院认为,张某向唐某购买钢材,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交易过程中所形成了《欠款单》、《送货单》后,双方也在《欠款单》、《送货单》签名,对张某所欠货款进行了确认,双方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唐某已按约定向张某供给钢材,张某应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但张某至今尚未完全履行给付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乐东法院对唐某要求张某支付拖欠货款5万余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关系,该实事有送货单、欠款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此提醒大家,交易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书面的合同,并保留好送货单、收货单、发票、欠条等相关证据,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撰稿:王程弘

编辑:刘涵婧

审核:纪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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