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长江电力公司章程

理财技巧 阅读 76 2025-04-27 11:04: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大楼20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股东大会大会的召集、召开形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4人,董事长卢纯、董事杨亚、李季泽、洪文浩、宗仁怀、黄宁、周传根、赵燕、独立董事郑卫军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0人,监事会主席林初学、监事莫锦和、卢丽平、王新、黄萍、职工代表监事姚金忠、王晓健、徐斌因公未能出席会议;

3、总经理张定明、财务总监谢峰、董事会秘书李绍平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聘请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3、议案名称:关于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关于增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继红、杨兴辉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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